第十三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
(七)获得本团体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