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主管部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造、推广智能技术,创造“雄安质量”;
(二)协助主管部门研究雄安新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政策制度;
(三) 参与或组织制订新区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等工作;
(四)协助建立行业诚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诚信经营,打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工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根据新区主管部门要求,承担行业有关工程评优、评先和表彰工作;
(七)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八)与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学习和吸纳国际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为新区高质量建设建言献策、提供智库服务;
(十)承办新区及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