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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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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时间:2021-09-16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与发展目标;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 2/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 2/3 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